投资移民简介

 

美国投资移民简介

 

美国投资移民项目(EB5项目)允许外国人在美国投资而获得绿卡。此移民类别自1990 年开始创立。它对于外国移民投资额的要求是每个投资人100万美元;但是,如果在美国政府认定的目标投资区内投资的话,投资额则可以降为每个投资人50万美元。目标投资区一般指高失业率或偏远农村地区。

 

外国移民申请人投资美国境内的一个企业或者项目后,并可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即可获得年期的有条件绿卡( conditional green card)。年期满前的90 天,若该项投资行为及所创造的就业机会仍存在,则投资人可申请将两年期的条件绿卡解除,而获得永久绿卡。

 

和其他移民类别相比较,美国投资移民的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办理周期短,取得绿卡时间快;一人办理成功,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从而享受和当地居民一样的福利; 特别是孩子可以享受免费的高质量教育,并有机会进入世界名校就读。还有,投资人没有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及语言能力的限制;投资人只要证明投资资产来源为合法取得即可。资金来源的渠道也是多样,可包含现金、股票、不动产,中奖,继承,赠与或借贷等。

 

另外, 1993年, 为了更集中吸引国外资金,美国政府特别推区域中心移民项目”(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因为投资于区域中心一般只需要50万美元, 并对原移民申请条件中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而且投资者 不需要费时打理投资项目的管理运营,投资也相对安全和灵活, 所以区域中心移民项目大大吸引了一批不太熟悉美国商业环境的外国投资人。截至目前, 美国的区域中心迅速增加到了近600多个。绝大多数投资者也是选择区域中心进行投资。

 

应该说,凡是投资,必有风险;投资移民,既有投资亏损的风险,也有移民不成的风险。降低和规避风险的第一步是找到好的项目。而在众多的项目中,如何甄别区域中心的优劣;我们会尽可能利用我们的资源为客户备选的项目进行调查:比如项目资质,以往案例,出资比例,管理人背景调查,项目本身是否完全遵守美国法律,项目如何创造就业机会,投资者资金收回渠道分析等等。

 

 

区域中心移民方案的优势

 

区域中心EB-5投资移民申请提供了许多的优惠政策。目前这是最流行的投资移民模式。

 

区域中心移民方案有如下的优势:
 

  • 绝大部分的区域中心通过申请,获得了50万美元的投资门槛,大大降低投资风险。
  • 选择区域中心进行投资移民,移民局并不要求投资者直接参与日常的企业管理,这是区域中心投资模式与其他投资模式最大的区别之一,投资者仅仅投钱即可。当然,投资者也不会被要求必须居住在区域中心或附近。因此投资者不必为EB-5的企业管理实务所累,可以放心管理自己的其他事业或者念书等等。
  • 区域中心移民方案还有一大优势,就是移民局在两年后考察EB-5申请人的投资效果以决定是否对其发放永久绿卡的时候,对于创造的就业岗位,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即确实雇佣的全职美国工人以外,间接创造的工作机会也会被算在内。也就是说,投资区域中心的EB-5申请人,无需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只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是按照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即可,已完成创造就业的目标。

 

当然,区域中心移民并非完美,也有其相对的挑战及风险, 比如投资人对企业没有进行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如果一旦区域中心未能按照商业计划运行,由于EB-5申请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一般没有管理权,很难通过投票,决策等管理手段与区域中心的管理者进行交涉。

 

 

为什么选择我们

 

美国是法制社会,使用美国移民律师使得你的申请更专业,快捷,也更有可信度。最重要的是,我们专业的移民律师不代表区域中心的利益;我们只代表我们客户的利益。我们会从您的角度提供透明的,专业的移民法律服务。

 

我们总部在美国纽约,所以我们有更多的资源协助你完成项目调查和甄选。我们会利用我们的资源,对您投资的项目跟踪回访,最大可能地保护您的利益,我们的目标就是您和您的家人可以最终得到永久绿卡。

 

如果你的投资项目真的失利,我们有能力把你的案子诉诸于移民法庭甚至上诉委员会,尽最大努力争取你的权益。

 

我们的服务还可以延伸到为你/你的家人的生活,工作,入学,纳税,安居等提供指导和协助。

 

 

 如果您有投资移民的需求,请尽快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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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移民信息专栏

 

投资移民:如何判断申请人孩子是否属于超龄

 

首先,申请人在递交I-526的时候,孩子不可以超过21 岁。递交申请后,不久就会收到移民局的回信,上面有个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 从这个日期一直到审批(收到approval letter)的这段时间内,孩子的年龄是冻结的,即不计算年龄增长。即使在这段等待时间内,小孩超过了21岁,也不会影响I-526申请的批准。

 

I-526通过日起,继续计算小孩的年龄(小孩子的实际年龄减去审批的时间),只要计算出年龄不超过21岁,在有排期名额的情况下,申请人应该迅速递出I-485或者DS-260表格,自美国移民局受理您的绿卡申请之日起,小孩子的年龄又会冻结停止计算,所以从移民局受理DS260或者I-485绿卡申请到面试或者I-485批准的时间,小孩的年龄又是冻结的。

 

但是一旦有排期,等待排期的时间里,孩子的年龄不是冻结的。

 

 

办理投资移民资金来源的几点说明

 

这里以需要50万美金的投资为例说明:

 

对于用于投资移民的资金,要说明资金的来源, 以及资金来源的路径。

 

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只要证明所用于投资的资金的来源( 比如50 万美金),而非客户的所有资金。所以,投资者应该选择那个最容易证明的渠道。( 房产,工作收入,分红,还是馈赠)

 

过去投资(房产,股票等)的增值部分就已经达到50 万美金以上,而且该资产被持有的时间有较长一段时间, 便可以视为理想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变现,或者抵押的方式)。资产随着市场而增值的部分无疑是合法的, 即便当初用于投资的资金是不合法。然而,如果当初购买资产用了很大一笔资金,特别是资产持有的时间又不长,或许移民局需要投资者详细说明当初的资金来源。

 

如果仅仅以工资的收入作为投资资金的来源,只证明工资收入积累到50万还不够, 因为还要考虑投资者的日常生活的开销费用, 所以投资人要证明除去日常开销后,积累的资金达到了50万。

 

如果资金来源于馈赠, 那么要求馈赠人提供证据说明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要求的标准就等同于馈赠人自己办投资移民一样。

 

投资移民中的商业计划书

 

如果投资人的企业目前还没有创造出10 个工作岗位,那么投资人要提交一份详尽的商业计划书(comprehensive business plan)来说明申请者将有能力在2年之内创造出这10个就业岗位。

 

Matter of Ho的判例中, 移民局对商业计划书的要求是真实可信和详尽。至少计划书应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投资者的经营范围,产品/服务内容,以及投资者的商业目标。在Matter of Ho的判例中,更明确指出,计划书应包括对当前市场的分析,竞争者的优劣势,产品和价格比较,对目标客户群体的分析。要包含投资者的营销策略:定价、广告和售后服务等。  制造业企业还要列出生产的原材料、供应、生产流程并列出原材料供应和销售的合同文件。

 

一份好的计划书还要提供销售业绩、支出、收入预测,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也要包含公司的组织结构信息,投资人的个人经验。 未来招聘的时间表, 对工作职位的描述和对应聘者的要求更要包括在计划书中。  

 

旅游签证来美后办理投资移民的问题

 

我们收到的关于办理投资移民的问题之一是:我现在人在美国,是持旅游签证来的,我可以直接不回国而办理投资移民吗?


 

其实,这种想法操作起来是不切实际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持旅游签证在美国的有效期限一般是36个月,而投资移民申请过程非常复杂,且不说确定投资项目要花不少时间,后来的准备和递交材料也是在短期无法完成;另外,美国移民局认为持旅游签证进入美国的目的是观光旅游,所以一到美国就提出移民申请也是违反移民法规定的。不排除不少人到美国旅游后,后来转为学生签证;或者在持旅游签证期间提出劳工移民并成功的例子;但是,就投资移民而言,我们一般不建议持有B类签证到美国后申请投资移民。持B类签证可以利用在美国的时间亲自考察项目,然后回国后,再通过海外领事馆处理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达到投资移民美国的目标。

 

 

移民局提醒EB-5投资人如何规避风险

 

移民局曾经发表了一则信息,提醒投资移民的申请人注意投资中可能遇到的欺骗行为。信息中特别提到了以下几点:

 

•潜在投资人一定要确认“中心”的项目是移民局所批准的。 

•投资人应该向“中心”索要相关的文件,批准书,投资备忘录等。

•搞清楚项目的推广人和“中心”的利益关系。

•尽可能自己独立调查 

•特别要警惕任何“一定可以收回投资”和承诺一定会得到绿卡的宣传。 

•投资项目尽管获得了移民局的批准,还要符合美国证券法的要求。

 

 

参议院通过EB-5投资移民修正案

 

  2013627日,参议院投票通过了针对第744综合移民改革法案提出的修正草案,这一修正案对EB-5项目提出了多项补充意见,并有着积极的影响。

 

  1、以前的综合移民改革法案只支持EB-5项目到20159月,2号修正案的通过将确定EB-5项目的永久性。

  2EB-5主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的绿卡申领不再受制于每年1万个的绿卡名额的限制。

  3、该修正案为地区中心(Regional Center)和TEA地区(即高失业率地区)的投资人提供至少每年5000EB-5签证名额,并且将TEA的有效期延长为5年,5年后可再申请延期5年(目前的规定是高失业区和地区中心的政府认可信每年都需要延期)。

  4、这一修正案要求对EB-5签证的最低投资额度做出修正。按照目前的规定:EB-5最低投资额是常规投资100万美元,地区中心或者高失业区50万美元。新的修正案通过后,201611日开始,EB-5投资移民的最低额将根据2015财年消费物价指数(CPI)的百分比变动,并且每5年的11日,将根据过去6个财政年度的消费物价指数(CPI)的百分比变动调整一次。

 

投资移民: 利用移民法和证券法来保护自己

 

很多投资者知道美国投资移民的项目受制于美国移民法,比如很多投资人都知道申请投资移民申请绿卡需要什么条件,这也不奇怪,因为投资人中的绝大多数的主要目标是成功移民,获得绿卡。 

 

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投资移民项目还受到美国证券法的约束。比如区域中心要使用注册的交易员;再比如投资人要满足证券法中的合格投资人的规定,其中一条是投资人的总资产超过100万美元。

 

如果投资人通过地区中心进行投资,那么一般来说,地区中心要提供给投资者或者投资人的律师下列的文件:私募备忘录(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a),认购协议( subscription agreements有限合伙协议书(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托管账户信息(escrow account information)等和其他项目说明的文件。而提供这些融资文件的作用就是要符合美国证券法的要求。

 

美国的证券法中的反欺诈条款禁止证券发行商在招募证券时,使用虚假欺诈或误导信息。如果投资人发现提供了不实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例10(b)(5)起诉证券发行商。

 

投资移民临时绿卡转正注意事项

 

在投资移民的第一个阶段,递件得到移民局批准后,投资者得到的只是临时绿卡。这只是成功的开始,2年后转为正式绿卡才是最重要的。

 
投资人所投项目需要在两年内保持项目存活,如果项目在两年内经营不善,或者无法满足雇佣10名全职人员的要求,( 不一定是公民)美国移民局将拒绝投资人将有条件绿卡转为正式永久居民身份,即永久绿卡。不排除有这种可能, 就是在得到临时绿卡两年后转正 是碰到困难:项目失败,不仅没有得到绿卡,甚至前期投资也不能回收。

 

所以,我们建议投资者, 在第一步选择项目时就要规避风险,要找有资信的移民律师楼帮助甄选;最好可以对投资人所投入的项目,在2年内提供持续跟踪服务,一旦项目出现问题,便可以第一时间介入。 毕竟,在这2年内,单个投资人仅凭自身的条件和资源很难对自己所投入的美国项目进行监管,也根本无力和移民局进行交涉,更不用说遇到欺诈项目进行自我保护了。

  

特许加盟的经营方式办理投资移民

 

投资者可以不选择区域中心来办投资移民,可以自己在美国开办企业直接投资。但是对于想直接投资又没有商务管理经验的人来说,可能采用开设特许经营店的方式更好。特许经营(Franchise)也是EB-5投资移民途径中的一种:就是在获得某公司(比如麦当劳)的许可后,通过支付其费用,以商业加盟的形式来使用该公司的品牌、商标、或服务。


 

只要外籍投资者用来投资的合法资金达到法定的投资额,并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那么这个特许经营就可能符合EB-5投资移民签证的要求。如果投资一家特许经营店不能满足创造10 个就业岗位的要求,那么投资者需要投资两家或者更多家以达到满足就业岗位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不是在新的地点开设特许经营店,而是购买一个已获特许经营业务的店面并想用这个投资来申请EB-5投资移民绿卡,那么其所购买的店面不算作新企业,并且必须在现有员工基础上再多雇用10个员工。

 

EB-5投资移民和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

 

尽管有人把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和EB-5企业家移民都称作投资移民 但是两者是不同的两个移民签证。

 

EB-5是针对的是那些已经在美国投资或正在投资阶段外国投资者;而EB-1C签证允许跨国公司将美国境外的公司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调派到美国的公司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职位。EB-5的投资人要投入自己的资金并且有数额上的要求, 但是后者没有投资金额的要求

 

EB-5只要求申请人在美国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或者收购一个困难企业或者投资到地区中心中;而要符合EB-1C,受益人所属的公司必须至少包含两个机构。其中一个在美国境内,另一个在美国境外。

 

EB-1C申请的审理中,美国移民局通常只关注海外公司和美国境内公司之间最初的投资和资金流动。但是,移民局并未对这个投资的数额做出任何硬性的要求。EB-5因其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用以增加美国工人(即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和其他在美国有工作许可的人)的就业机会,所以对资金的要求更为严格。申请的投资金额至少为50万美元,有的投资模式要求至少100万美元。

 

从申请人资格的角度来说,EB-5申请对于申请人没有任何教育背景,工作经验,投资经验以及其他技术技能的要求而在跨国经理移民申请中,对受益人的职位,管理经验都有很高要求。

   

投资移民的风险有多大

 

EB-5投资移民法案是为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服务的;EB-5投资移民政策的核心是风险投资。任何有保障条款的投资和担保自身的项目没有风险,都不符合美国移民中对Eb5投资移民项目的规定,换言之,风险”(at risk) 是必须的:有移民不成的风险,也有投资失败的风险。其实在现实中,我们的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关键是如何去把控。

 

从量化的角度来说,投资移民的风险到底有多大呢?过去几年的统计中, I526审核通过率几乎都在80%以上。  

 

从阶段上来讲:

第一阶段,如果提交申请给移民局,I526 没有得到批准,在法律意义上投资者是没有风险的,因为他打到监管账户上的资金可以退还。

第二阶段,在临时绿卡转正式绿卡的时候,如果不成功,是真正的风险, 因为投资者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美国永久绿卡。

第三阶段,在得到永久绿卡后,即便投资项目失败,得到的永久绿卡不会被吊销,因此,投资人只承担投资风险而非移民上的风险。


 

投资移民政策的演变

 

199011月,美国EB-5投资移民法案生效并实施。海外人士可以通过投资100万美元(如投资在农村或高失业率地区,则只需50万美元),在美国创造十个直接的就业机会,就可以得到绿卡。

 

1993年,EB-5移民法规中增设了区域中心移民试点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将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这个移民方案意义重大,从此,投资者再也不必为创造10个直接的就业岗位而烦恼。达到创造就业岗位的要求的门槛降低了。

 

1998年,美国移民局对以前已经成功获批的投资移民案例重新审核,试图用新规则阻止一些已经获批的申请人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美国部分移民律师因此起诉美国移民局,认为不应该用新规则追溯以往已批的案例。

 

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新的法案,禁止美国移民局用新规则追溯已经获批的案例。

 

20038月,美国移民局再次启动投资移民审批程序。从此,只要足额投资,并提供充分投资证据和资金来源的申请人,大都能获得批准。新规则的实施后,投资移民项目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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